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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关于东莞保安服务公司的行业发展

来源: 时间:2020-06-05 09:50:05 浏览次数:

东莞保安服务公司的行业发展 1985年召开的中央政法委会议,正式提出了“借鉴国外经验,在大中城市创办保安服务公司”的思路;1988年7月,国务院批准了公安部《关于组建保安服务公司的报告》,全国各城市迅速组建了保安公司,使专业化的保安服务得到了迅速发展,对经济建设、增加就业、维护社会治安秩序都发挥了重要作用。

东莞保安服务公司的行业发展

1985年召开的中央政法委会议,正式提出了“借鉴国外经验,在大中城市创办保安服务公司”的思路;1988年7月,国务院批准了公安部《关于组建保安服务公司的报告》,全国各城市迅速组建了保安公司,使专业化的保安服务得到了迅速发展,对经济建设、增加就业、维护社会治安秩序都发挥了重要作用。

时至2008年,中国已成为举世瞩目的“保安大国”,保安业的产值和从业人员规模都达到了空前的地步,仅在公安、工商部门登记备案的保安服务企业就达2500多家,从业人数达110多万人;从事技术防范的保安服务企业达1万多家,从业人数达20多万人;未纳入管理体系的保安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更是不计其数。

保安服务产业中出现了不少急需加以规范的问题,如大量非公安机关批准的保安组织及其保安人员未能纳入公安机关的管理;保安员利用工作上的便利违法犯罪的情况时有发生;保安员缺乏培训,在服务过程中常因服务不规范而引发矛盾,甚至形成诉讼或者酿成刑事案件;保安员的正当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有的保安员在牺牲、负伤后都得不到应有的待遇。

为切实解决中国保安业存在的一系列突出问题,国务院从2005年起就开始研究制订相关法规,国家公安部受国务院委托,于2007年起草了《保安服务管理条例(送审稿)》。国务院法制办会同公安部反复研究论证,又形成了《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草案)》的征求意见稿,于2008年2月25日向社会公开发布,以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这部《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草案)》,旨在“加强保安服务管理,规范保安服务活动”。

草案明确规定:保安服务企业以及企业、事业单位招用保安员从事本单位安全防范服务的,一律适用本条例;设立保安服务企业、保安培训机构应当经公安机关许可,自建保安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备案并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管;保安服务培训机构应当按照保安员培训教学大纲制定培训教学计划,对培训的人员进行法制、保安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教育。

针对保安员应当具备的条件及其权益保障和保安服务活动规范等,草案也作出了细致的规定,例如保安员必须具备的条件就包括:年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身心健康,品行良好;无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戒毒或者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的记录;初中毕业,经公安机关考试合格并取得《保安员职业资格证》。

此外,草案还明确了东莞保安服务公司保安员的各种责、权、利关系,如:东莞保安服务公司保安员上岗时应当着保安员服装,佩戴全国统一的保安服务标志;保安员有权拒绝执行违法指令,单位不得因其不执行违法指令而解除劳动合同,或者降低其待遇;保安员不得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违法搜查他人身体,侮辱、殴打或者唆使殴打他人,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阻碍依法执行公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追索债务、解决纠纷等,侵犯公民隐私或者泄露涉密信息,以及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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